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規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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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審查學歷、經歷證明時,應召開審查會議,會商審查程序、評分標準等有關事宜,並依學歷、經歷審查評分表所列項目逐項評分並加具審查意見。
- 2.前項審查會議,應將考試等級、類科有關之職等標準、職系說明書或執業範圍等資料,提供審查委員評分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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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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