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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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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考試採集中報名、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
  2. 2.本考試分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桃園市、基宜區(包括基隆市、宜蘭縣)、竹苗區(包括新竹縣市、苗栗縣)、彰投區(包括彰化縣、南投縣)、雲嘉區(包括雲林縣、嘉義縣市)、屏東縣、花東區(包括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十五個錄取分發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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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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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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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 3 條規定:「本考試採集中報名、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本考試分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