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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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附表一、附表二所列各等別類科應考資格之一,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本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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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4條規定,符合以下條件的中華民國國民可以參加特種考試:年滿18歲,具有附表一、附表二所列各等別類科應考資格之一,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 根據上述裁決書的相關法條,可以進行以下釋義: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五條: 根據法律授權,考試院有權對所舉辦之公務人員考試,訂定應考年齡限制。並且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制度設計不同於普通考試,對應考資格的規範有所不同,因此對於應考年齡加特別限制是合理的。 根據法律判決書的相關範例,某人因年齡與特種考試應考資格規定不符而被退件,法院裁定該舉動合理並無違法。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4條: 該條規定了符合特定條件的國民可以參加特種考試,以及相關的資格限制。 根據法律判決書的相關範例,被上訴人因年齡超過特種考試應考年齡限制而被退件,法院裁定該舉動合理並無違法。 我無法提供最新的法律相關資訊,故無法提供更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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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