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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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所列各等別類科組應考資格,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本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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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真實事件與相關案例中,根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第 3 條,具有附表一所列各等別類科組應考資格,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本考試。這表示只要符合附表一所列的各等別類科組應考資格,且沒有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的情事,就可以參加這項考試。這個條文的目的是要確保有能力的國民都有機會參加相應的考試,從而選擇或晉升到相關的職位。 參考資料:「法源法律網」-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規法源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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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