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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 第 9 條

  1. 1.本考試各類科組依年度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與需求增額錄取,列入候用名冊。
  2. 2.併採筆試與口試、筆試與體能測驗及口試之類科組,得依各類科組需用名額與增額錄取需求,酌增筆試錄取名額參加口試或體能測驗。完成各類科組考試方式者依考試總成績依序錄取。
  3. 3.併採筆試與體能測驗之類科,依各類科需用名額及增額錄取需求,決定筆試錄取名額,並得酌定筆試備取名額參加體能測驗。筆試錄取人員經體能測驗及格之人數不足需用名額及增額錄取需求時,由體能測驗及格之筆試備取人員,依考試總成績高低順序遞補。
  4. 4.應考人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5. 5.本考試各試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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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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