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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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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考試錄取人員應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施以訓練。
  2. 2.本考試三等、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錄取人員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應達六十字,五等考試錄事類科錄取人員每分鐘應達四十字,訓練期滿時,經實務訓練機關測驗未達合格標準者,為訓練成績不及格。
  3. 3.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訓練機關得要求其於指定之公立醫院進行體格複檢。體格複檢不合格,或未依限進行複檢者,訓練機關應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4. 4.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保訓會核定後,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用人機關依序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法規
  • 書記官名詞
  • 錄事名詞
  • 廢止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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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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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第 10 條規定:「本考試錄取人員應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施以訓練。本考試三等、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