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規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第二試個別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筆試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 前項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考試總成績不滿五十分或第二試成績不滿六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