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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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第二試個別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筆試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 前項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考試總成績不滿五十分或第二試成績不滿六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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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這段法規我們可以看到,這是有關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規則第7條的規定。根據這條法規,這項考試採用筆試和個別口試兩個部分,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的90%,而個別口試成績占10%。在筆試成績計算方面,普通科目成績和專業科目成績都受到特定的計算方式影響,分別使用百分之十和剩餘百分比的計算。 這條法規跟前面提到的法規有相似之處,都是關於考試計分的規定。这条法规中的计分方式也与前面提到的法规类似,在计算普通科目和专业科目成绩时,都采用了相似的方法。这显示了在不同的考试中,都会使用相似的计分方式来进行评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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