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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規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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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經濟部及其所屬機關(構)以外機關(構)任職。 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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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規則》第9條規定,任何通過特種考試的人員,在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調任原分發機關以外的地方,且在任職六年內不得調任經濟部及其所屬機關以外的機關。這項限制必須在考試及格證書上加註,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參考資料中提到一個與此法規相關的案例:何全成案例。他通過特種考試後,被派遣到另一個機關擔任薦任官等職務,並在任用案報送時提交了自願選擇試用的切結書。因此,他的試用情況與原告的情況不同,最終的審定結果也有所不同。

  • 銓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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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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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規則第 9 條規定:「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規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