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電信總局暨所屬機構現職業務服務員暨建(技)教員佐任用資格考試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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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暨所屬機構之業務服務員及建 (技) 教員佐,於民國五十一年一月一日以後至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五日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修正施行前進用現仍在職且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任用資格者,得參加依本辦法舉行之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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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法規
-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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