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電信總局暨所屬機構現職業務服務員暨建(技)教員佐任用資格考試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本考試以各科目平均成績為總成績。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 前項及格標準,得視應考人成績,由典試委員會決議變更之。但其及格標準以變更至錄取率不逾全程到考人數之百分之九十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提供該法律條文的逐條釋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交通部電信總局暨所屬機構現職業務服務員暨建(技)教員佐任用資格考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