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電信總局暨所屬機構現職業務服務員暨建(技)教員佐任用資格考試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交通部應於舉行本考試四個月前,依規定將現職未具法定任用資格之電信業務服務員及建 (技) 教員佐,按其參加本考試之級別、類科,分別造具名冊,一次函送考選部,應考人以冊列有案者為限。 前項名冊格式如附表二。 (編 註:附表二請參閱總統府公報 第 5862 號 17 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為您解釋此法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交通部電信總局暨所屬機構現職業務服務員暨建(技)教員佐任用資格考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