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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規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依考試總成績擇優錄取。第一試錄取人數按各類科需用名額及增額錄取需求酌增錄取名額;如其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皆予錄取。
  2. 第二試著作或發明成績六十分以上者,均予錄取。
  3. 第三試按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
  4. 第一、三試錄取標準,應經典試委員會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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