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4.12.24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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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所列資格之一,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各該類科考試。
- 本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著作或發明審查,第三試為口試。
- 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二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三試。第一試及第二試錄取資格均不予保留。
- 本考試第一試筆試應試科目,依附表二之規定辦理。
-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試題。
本考試第二試著作或發明之審查,依著作發明審查規則之規定辦理。
- 本考試第三試口試得採團體討論或個別口試或併採以上二種口試方式,性質相近之類科得合併舉行。
- 前項團體討論或個別口試,依口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 應考人於報名本考試時,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四、報名費。 五、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 前項報名方式,採網路報名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 本考試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四十,第二試著作或發明成績占百分之三十五,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五,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 第一試筆試成績之計算,各類科應試科目一與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二科目各占筆試成績百分之五十。
- 第二試著作或發明成績,以三位審查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之。
- 第三試口試成績,以該組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之。
- 本考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著作或發明成績未滿六十分,或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考試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依考試總成績擇優錄取。第一試錄取人數按各類科需用名額及增額錄取需求酌增錄取名額;如其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皆予錄取。
- 第二試著作或發明成績六十分以上者,均予錄取。
- 第三試按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
- 第一、三試錄取標準,應經典試委員會決議之。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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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規則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4.12.24,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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