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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規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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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2. 2.前項轉調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規則第 11 條第一項的解釋,根據法規精神,考試及格人員在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的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的其他機關、學校任職。這個限制是為了確保考試及格人員在取得資格後有一段時間專心服務於原分發任用的機關或學校,以維持穩定的人事管理和工作穩定性。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考試及格的公務人員在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的兩年內希望轉調到其他機關或學校任職,根據這項法規就會受到限制,需要等到滿三年後才能申請轉調。 參考資料來自中華民國立法院法律系統,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規則。

  • 主管機關名詞
  • 銓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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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規則第 11 條規定:「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規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