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規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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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規則第 11 條第一項的解釋,根據法規精神,考試及格人員在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的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的其他機關、學校任職。這個限制是為了確保考試及格人員在取得資格後有一段時間專心服務於原分發任用的機關或學校,以維持穩定的人事管理和工作穩定性。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考試及格的公務人員在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的兩年內希望轉調到其他機關或學校任職,根據這項法規就會受到限制,需要等到滿三年後才能申請轉調。 參考資料來自中華民國立法院法律系統,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規則。
- 主管機關名詞
- 銓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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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