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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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各種考試之報名,應依考試公告指定之方式與期限為之。
- 2.報名各種考試,除考試公告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繳交下列文件: 一、報名履歷表。 二、身分證件影本。 三、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考試規則規定或試務機關指定之其他證明文件。
- 3.報名各種考試,應於報名期限截止前,依考試公告與相關規定繳交報名費。
- 4.未依前三項規定報名,或未於指定期限內繳交各種文件資料與報名費者,報名未完成,不得應考。但本細則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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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