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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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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種考試應考資格,除考試規則另有規定外,以各考試舉行前一日為認定基準。
  2. 2.應考人於各種考試開始時,不具備或喪失應考資格者,不得應考;已應考之科目均不予計分。
  3. 3.報名各種考試時,雖不符合應考資格之規定,或因故無法繳交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但得於考試開始前取得應考資格或補正應繳文件者,得於報名時敘明理由申請准予附條件應考。經試務機關審查認定其理由正當者,得附條件准其應考。
  4. 4.准附條件應考,未依規定履行指定條件者,不具備應考資格,不得應考;已應考之科目均不予計分。其所繳報名費與材料費等代辦費,均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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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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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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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各種考試應考資格,除考試規則另有規定外,以各考試舉行前一日為認定基準。應考人於各種考試開始時,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