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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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完成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相當等級學校肄業,持有證明文件者,得應本法各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普通考試。但各該職業管理法規或考試規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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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完成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相當等級學校肄業,持有證明文件者,得應本法各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普通考試。但各該職業管理法規或考試規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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