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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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於下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一、律師、民間之公證人、專利師、會計師、法醫師。 二、建築師、各科技師。 三、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護理師、助產師、營養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牙體技術生。 四、獸醫師。 五、引水人、驗船師、航海人員。 六、導遊人員、領隊人員。 七、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 八、社會工作師。 九、不動產估價師、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 十、專責報關人員、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記帳士。 十一、其他依法規應經考試及格領有證書始能執業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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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華僑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辦法》,該法第2條適用於各種專業人員的考試,包括律師、民間的公證人、專利師、會計師、法醫師、建築師、科技師、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護理師、助產師、以及其他專項職業。這些專業人員需要通過相應的考試並取得資格證書才能執業。在審核考試資格時,需依據具體法條及法規的規定進行。 針對上述法條中涉及的律師考試,根據法規所定,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法律系科畢業並具有證書者,得報考律師考試。該法條的目的在於保障法律專業人員的專業資格,並確保其具有相應的教育背景和知識水平。 這些法律與法規的制定及執行需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並受到憲法的保障,以確保考試制度的合理性、公平性和透明度。
- 公證人名詞
- 專利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代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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