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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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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規則所稱考試得以筆試、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審查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或其他方式行之。其僅以筆試方式舉行者,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併採二種以上方式舉行者,除考試規則另有規定外,以各方式成績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2. 2.考試程序列有訓練或學習者,其訓練或學習成績另行單獨計算並依各該考試訓練或學習辦法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參考資料來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第 2 條內容包括了考試方式的多元性,可以是筆試、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審查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或其他方式。如果僅以筆試方式行,則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若採用二種以上方式,則根據各方式成績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依據本條規定的多元考試方式,例如口試和筆試合併計算成績的情況就是一個相關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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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第 2 條規定:「本規則所稱考試得以筆試、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審查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