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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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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人有醫師法第五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第5條,應考人如果符合醫師法第五條的情況,就不得參加本次考試。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86條第2款的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醫師法第1條明定,經醫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醫師證書者,得充醫師。這些法條的目的是確保醫師具備專業的醫學知識和技能,保障病患個人權益和國民健康公共利益。根據考試法第20條第5款的規定,以詐術或其他不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考試院可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吊銷及格證書。在釋字第547號解釋中也強調了這一點。因此,根據法條規定,應考人如果符合醫師法第五條的情況,就不得參加本次考試。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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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第 5 條規定:「應考人有醫師法第五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