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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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人有醫師法第五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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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第5條,應考人如果符合醫師法第五條的情況,就不得參加本次考試。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86條第2款的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醫師法第1條明定,經醫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醫師證書者,得充醫師。這些法條的目的是確保醫師具備專業的醫學知識和技能,保障病患個人權益和國民健康公共利益。根據考試法第20條第5款的規定,以詐術或其他不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考試院可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吊銷及格證書。在釋字第547號解釋中也強調了這一點。因此,根據法條規定,應考人如果符合醫師法第五條的情況,就不得參加本次考試。
- 第五條條文
- 醫師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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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