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筆試口試及實地考試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口試有關事項,依左列規定: 一、口試項目及評分比例:見解及經驗占百分之四十;專業知識占百分之六十。 二、口試得分組進行。每組由口試委員二至三人擔任為原則,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三、口試委員按口試評分表 (附表一) 之規定,單獨評分。每一應考人之得分,以該組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數為實得分數。 舉行口試前,口試委員應會商發問範圍及評分標準,並得擬定書面問題,交由應考人作答。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