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筆試口試及實地考試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筆試、口試或實地考試兼採兩種以上方式舉行者,其成績之計算,除別有規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筆試及口試合併舉行者:筆試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七十,口試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三十,合計滿六十分為及格。 二、筆試及實地考試合併舉行者:筆試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七十,實地考試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三十,合計滿六十分為及格。 三、口試及實地考試合併舉行者:口試、實地考試科目平均成績各占百分之五十,合計滿六十分為及格。 四、筆試、口試及實地考試合併舉行者:筆試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五十,口試及實地考試科目平均成績各占百分之二十五,合計滿六十分為及格。 前項各款所定筆試、口試及實地考試科目中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不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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