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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筆試口試及實地考試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筆試單獨舉行時,其成績之計算,除另有規定者外,以各科目平均滿六十分為及格。但其中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不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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