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檢覈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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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之檢覈,由考選部設律師檢覈委員會辦理。檢覈結果,由考選部核定。其及格者,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法務部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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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律師檢覈辦法第14條規定律師之檢覈由考選部設律師檢覈委員會辦理,檢覈結果由考選部核定。其及格者,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法務部查照。根據我對法規的了解,這代表律師需要通過律師檢覈委員會的檢覈,並經考選部核定及核發考試及格證書。以前的案例中,在八十五年判決第三一五一號就提到了律師檢覈的相關規定。根據律師檢覈辦法第14條的规定,具體的律師檢覈程序、標準和結果必須遵從這一條法規的規定。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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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