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檢覈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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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檢覈者,應繳驗學位證書、畢業證書、任職、離職證件或服務證明書;如係以相當所、系、科、組畢業之學歷申請者,並應繳驗在學全部成績單或學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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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檢覈者,應繳驗學位證書、畢業證書、任職、離職證件或服務證明書;如係以相當所、系、科、組畢業之學歷申請者,並應繳驗在學全部成績單或學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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