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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檢覈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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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規定申請檢覈者,予以筆試。筆試科目由考選部定之。但兼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予全部免試或部分免試: 一、大學、獨立學院、專科學校同一系、科、組畢業,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技術 (建設) 人員同科別及格,分發任用後具有該科技術工作經驗滿三年,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全部免試。 二、專科以上學校同一所或相當所、系、科、組畢業,且畢業時已在畢業之所、系、科、組,修習各科技師檢覈主要學科科目名稱表所載科目最少六科,合計在二十四學分以上,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技術 (建設) 人員同科別及格,分發任用後具有該科技術工作經驗滿五年,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全部免試。 三、領有外國政府相等之該科技師執業證書,經考選部認可者,得予部分免試。 前項部分免試標準,由考選部擬定,報請考試院核定。 本辦法修正發布前核定予以筆試職業法規一科者,得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依原核定筆試科目應試。逾期如仍未筆試及格,改以筆試舉行當時規定之科目予以筆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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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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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條條文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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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檢覈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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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師檢覈辦法第 5 條規定:「依第三條規定申請檢覈者,予以筆試。筆試科目由考選部定之。但兼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予全部免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師檢覈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