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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檢覈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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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服務成績優良,應依左列規定,繳驗有關證件: 一、在政府機關、專科以上學校經備案之附屬機構或公營事業機構服務者,應提出一年在八十分以上,其餘均不低於七十分之考績、考成或考證明。 二、在民營事業機構服務者,應提出原服務機構出具之成績優良,並經法院公證之證明。 前項證明之內容包括實際擔任該科技術工作或工程之名稱、地點、面積、形態及所任之工作項目、起訖時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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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檢覈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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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師檢覈辦法第 9 條規定:「證明服務成績優良,應依左列規定,繳驗有關證件: 一、在政府機關、專科以上學校經備案之附屬機構或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師檢覈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