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檢覈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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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學位證書、畢業證書、執業證書、經歷證件、考試成績單、法規抄本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繳驗正本及外交部派駐該外國使領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影印本、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並經我國外交部派駐該外國使領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影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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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出示的法條來看,技師檢覈辦法第10條規定了外國學位證書、畢業證書、執業證書、經歷證件、考試成績單、法規抄本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的繳驗要求。根據這個法條,這些證件必須提供正本、外交部派駐相關外國使領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的影印本,以及中文譯本。此外,正本也可以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並經我國外交部派駐相關外國使領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的影印本。這表示在提供外國相關證明文件時,必須按照法規提供相關的正本、影印本和中文譯本,以確保文件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 公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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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