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師檢覈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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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中醫師檢覈: 一、曾在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省 (市) 政府領有合格證書或行醫執照者。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中醫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中醫學系畢業,或醫學系、科畢業,並修習中醫必要學科者。三、華僑曾在僑居地執行中醫業務五年以上,卓著聲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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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中醫師檢覈辦法第 2 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該條款的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具備以下資格之一者,就可以申請應中醫師檢覈:一、曾在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省(市)政府領有合格證書或行醫執照者。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中醫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中醫學系畢業,或醫學系、科畢業,並修習中醫必要學科者。三、華僑曾在僑居地執行中醫業務五年以上,卓著聲望者。 這些資格條件針對申請應中醫師檢覈的人士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包括在何種機關或學校取得相關證書、行醫執照,以及對於華僑的特殊規定。我們可以參考醫師法第 6 條和第 7 條,以及中醫師檢覈辦法第 10 條,來進一步了解相關的執業資格要求和程序。例如,通過檢覈後曾經在國外執行中醫業務五年以上的華僑,符合第 7 條中的「某一專門醫學之執業資格、專門技術人員或專門職業人員之學歷與經歷之條件,由國民政府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別有規定者,補頒之。」符合這一條款的人士在台灣將有相應的執業資格。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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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