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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師檢覈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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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規定申請檢覈者,予以筆試,但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公職中醫師考試類科及格者得予免試;筆試科目由考選部定之。 經核定予以筆試者,應於五年內應試。但本辦法修正發布前核定予以筆 (面) 試者,得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應試。 前項予以筆 (面) 試者,逾期欲繼續應試,應於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保留繼續應試,每申請一次以保留五年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規的具體內容。

  • 第二條條文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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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師檢覈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醫師檢覈辦法第 6 條規定:「依第二條規定申請檢覈者,予以筆試,但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公職中醫師考試類科及格者得予免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醫師檢覈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