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師檢覈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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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二條規定申請檢覈者,予以筆試,但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公職中醫師考試類科及格者得予免試;筆試科目由考選部定之。 經核定予以筆試者,應於五年內應試。但本辦法修正發布前核定予以筆 (面) 試者,得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應試。 前項予以筆 (面) 試者,逾期欲繼續應試,應於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保留繼續應試,每申請一次以保留五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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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條文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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