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檢覈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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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地政、土地資源、土地管理、法律等系、科畢業。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系、科畢業者。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地政相當科別畢業,並於畢業後擔任土地登記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相當系、科畢業者」,係指曾修習土地法;土地登記二科,及民法、土地行政、土地稅、土地測量四科中至少二科,合計在十二學分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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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人名詞
- 土地法法規
- 民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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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