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檢覈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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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檢覈者予以筆試,筆試科目由考選部定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予筆試: 一、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土地行政類科及格,在地政機關辦理地政業務一年以上者。 二、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土地行政類科及格,在地政機關辦理地政業務三年以上者。 經核定予以筆試者,應於五年內應試。逾期欲繼續應試,得於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保留繼續應試,每申請一次以保留五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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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