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規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但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人數未達各該類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時,以錄取各該類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為及格;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若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並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最後一名之總成績為其及格標準,最後一名有數人同分,均予錄取。
-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 本考試各該類科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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