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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規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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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但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人數未達各該類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時,以錄取各該類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為及格;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若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並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最後一名之總成績為其及格標準,最後一名有數人同分,均予錄取。
  2. 2.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3. 3.本考試各該類科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規則第 10 條規定了考試的及格方式,主要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在滿足此標準的人數未達到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時,則以錄取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為及格。如果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有小數,則一律進位取整數,並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最後一名的總成績作為及格標準。如果有數人同分,則全數予以錄取。此外,應試科目總成績的計算是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的。最後,本考試各類科考試的應試科目如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均不予及格。 參考資料為「中華民國司法院」所做出的判決書中的相關規定和解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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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規則第 10 條規定:「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但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人數未達各該類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規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