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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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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考試及格方式,採科別及格制,以各應試科目之成績,各滿六十分為及格。但國文成績達當次考試該科目到考者之平均成績者,亦為及格。平均成績應計算至小數第二位,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2. 2.應試之科目成績及格者,其效力自該次考試榜示之日起保留三年,各科目分別計算。
  3. 3.應考人於科目及格成績保留期間內,再報名應考同一科目者,以最後應試成績為準。
  4. 4.應考人取得部分科目免試資格前已及格之科目成績,得於該科目及格成績保留期間內併予採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第10條共有四項規定。首先,該條規定了及格方式,要求各應試科目的成績都要達到六十分才能及格,並且國文成績需要達到當次考試該科目到考者之平均成績或以上才算及格。此外,平均成績計算時應計算至小數第二位,第三位以下則四捨五入。其次,擁有及格成績的應考人,其成績將保留三年,各科目成績將分別計算。再者,擁有及格成績的應考人在保留期間內再次報名應考同一科目時,以最後應試成績為準。最後,如果應考人取得部分科目免試資格前已及格的科目成績,可以在保留期間內併予採計。這些規定可以幫助保持考試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舉例來說,假如一位應試人在會計師考試中的國文科目考試成績為59分,但該科目的平均成績為60分,則依照該條規定他將不及格。又如一位應試人在保留期間內再次報名應考會計師考試,他需以最後一次的應試成績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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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第 10 條規定:「本考試及格方式,採科別及格制,以各應試科目之成績,各滿六十分為及格。但國文成績達當次考試該科目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