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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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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部分科目免試: 一、具有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資格,並曾任薦任或相當薦任以上會計、審計人員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二、具有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資格,並曾任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講師三年以上、助理教授或副教授二年以上、教授一年以上,講授前條第二款所列學科至少二科,其中須包括初等會計學或會計學(一)、中級會計學或會計學(二)、高等會計學或會計學(三)、成本會計或管理會計、審計學或高等審計學等學科至少一科,有證明文件。兼任年資折半計算。 三、領有相當我國會計師之外國會計師證書,並具有會計師事務所簽證工作助理人員一年以上經驗,有證明文件。
  2. 2.部分科目免試資格,應於本考試報名開始前取得,並於報名時繳驗部分科目免試資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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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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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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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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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第 5 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部分科目免試: 一、具有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資格,並曾任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