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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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部分科目免試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應考資格證明。 二、銓敘合格審定函。 三、主計或審計主管機關派令。公營事業機構從業人員,應繳服務單位之派令及其上級機關會計主管單位核派有案之證明文件;軍職人員應繳上尉以上之任官令、任職令及國防部主計局證明書。 四、服務年資證明書。
- 2.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部分科目免試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應考資格證明。 二、教育部發給之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證書。 三、任教聘書。 四、任教學校發給之講授會計學科證明書。
- 3.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部分科目免試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外國會計師證書。 二、取得證書時依據之該國法規規定。 三、為取得證書所提交審查之學歷、經歷證件、在學成績證明。 四、具有會計師事務所簽證工作助理人員一年以上年資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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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參考資料中可以看到,《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六條規定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的應考資格及應檢覈資格由考試院會同關係院定之。同時,在釋義該法條時,需使用相關案例或裁判內容加以論述。根據《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7 輯之裁判內容》,該案例針對律師類科的報考資格進行了審查,並認為符合上開應考資格表之規定。因此,可論述該法條的適用範圍及審查程序以及相關文件的提交要求。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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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