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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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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部分科目免試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應考資格證明。 二、銓敘合格審定函。 三、主計或審計主管機關派令。公營事業機構從業人員,應繳服務單位之派令及其上級機關會計主管單位派有案之證明文件;軍職人員應繳上尉以上之任官令、任職令及國防部主計局證明書。 四、服務年資證明書。
  2. 2.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部分科目免試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應考資格證明。 二、教育部發給之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證書。 三、任教聘書。 四、任教學校發給之講授會計學科證明書。
  3. 3.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部分科目免試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外國會計師證書。 二、取得證書時依據之該國法規規定。 三、為取得證書所提交審查之學歷、經歷證件、在學成績證明。 四、具有會計師事務所簽證工作助理人員一年以上年資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參考資料中可以看到,《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六條規定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的應考資格及應檢覈資格由考試院會同關係院定之。同時,在釋義該法條時,需使用相關案例或裁判內容加以論述。根據《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7 輯之裁判內容》,該案例針對律師類科的報考資格進行了審查,並認為符合上開應考資格表之規定。因此,可論述該法條的適用範圍及審查程序以及相關文件的提交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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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第 6 條規定:「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部分科目免試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應考資格證明。 二、銓敘合格審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