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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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法務部查照。
- 2.本考試及格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註明第二試選試科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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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