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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法務部查照。
  2. 本考試及格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註明第二試選試科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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