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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外國人具有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資格之一,且無第四條情事者,得應本考試。具有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之資格,且無第四條情事者,得申請第一試考試免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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