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定考試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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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定考試得合併或單獨舉行,其考試類科、地點、日期等,由考選部於考試兩個月前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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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檢定考試規則第 4 條的解釋是,根據該條規定,檢定考試可以合併或單獨舉行,考試的類科、地點、日期等細節則由考選部在考試兩個月前公告。這意味著考試的時間和地點會提前公佈,讓應試者有充分的時間做好準備。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是檢定考試規則,根據最新的資料顯示,檢定考試可以根據考試兩個月前公告的安排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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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