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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定考試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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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定考試得合併或單獨舉行,其考試類科、地點、日期等,由考選部於考試兩個月前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檢定考試規則第 4 條的解釋是,根據該條規定,檢定考試可以合併或單獨舉行,考試的類科、地點、日期等細節則由考選部在考試兩個月前公告。這意味著考試的時間和地點會提前公佈,讓應試者有充分的時間做好準備。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是檢定考試規則,根據最新的資料顯示,檢定考試可以根據考試兩個月前公告的安排進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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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定考試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定考試規則第 4 條規定:「檢定考試得合併或單獨舉行,其考試類科、地點、日期等,由考選部於考試兩個月前公告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定考試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