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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定考試規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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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定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依附表之規定。 前項附表所列類科及應試科目,如有增減或變更時,由考選部於考試六個月前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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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檢定考試規則第5條規定,檢定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按照附表的規定。如果附表中列出的類科或應試科目有增加、減少或變更,則由考選部在考試前六個月公告。根據這條規定,考試部門需要提前公告任何類科或科目的變更,以確保考生有足夠的時間準備。 參考資料範例:《公務人員應考資格審查規則》裡針對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的附表,對於類科及應試科目有具體的列舉和要求,並要求考試部門在考試前六個月公告任何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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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定考試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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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定考試規則第 5 條規定:「檢定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依附表之規定。 前項附表所列類科及應試科目,如有增減或變更時,由考選部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定考試規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