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定考試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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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定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依附表之規定。 前項附表所列類科及應試科目,如有增減或變更時,由考選部於考試六個月前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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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檢定考試規則第5條規定,檢定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按照附表的規定。如果附表中列出的類科或應試科目有增加、減少或變更,則由考選部在考試前六個月公告。根據這條規定,考試部門需要提前公告任何類科或科目的變更,以確保考生有足夠的時間準備。 參考資料範例:《公務人員應考資格審查規則》裡針對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的附表,對於類科及應試科目有具體的列舉和要求,並要求考試部門在考試前六個月公告任何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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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