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定考試規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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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定考試由考選部組設檢定考試委員會辦理。 檢定考試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以考選部部長或次長擔任;委員若干人,由左列人員中遴聘之: 一、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得為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委員。二、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或曾任高級中等學校教員五年以上者,得為普通檢定考試委員。 三、曾任中醫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或中醫師考試典試委員,或經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或中醫師檢覈及格曾執行中醫業務十年以上聲望卓著者,或因考試科目需要,具有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典試委員資格者,得為中醫師檢定考試委員。 主任委員由考試院派任;委員由考選部聘任,並報請考試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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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檢定考試委員會由考選部組設,並置主任委員一人,可以由考選部部長或次長擔任。委員由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或者曾任高級中等學校教員五年以上的人員擔任。此外,根據法規的第三點,中醫師檢定考試委員可以由具有相關高等考試資格或特種考試典試委員資格的人員擔任。主任委員由考試院派任,委員由考選部聘任並報請考試院備案。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專科以上學校的校長被遴選為檢定考試委員,那麼他就具有資格擔任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委員。另外,如果一位中醫師因為具有特種考試典試委員資格,那麼他就可能被遴選為中醫師檢定考試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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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