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定考試規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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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定考試各類科各科目之成績,以各滿六十分為及格。 檢定考試成績,發給成績單;其未及格之科目,得於三年次內繼續補考之。 全部科目及格者,由考選部發給應考資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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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定考試規則第8條的規定,應考者需要在各科目中取得至少六十分的成績才能及格。如果有未及格的科目,則可以在三年內再次補考。只有全部科目都及格的人才能由考選部發給應考資格證明。 參考資料範例: 根據法源資訊整理的裁判要旨內容,可以了解到檢定考試規則第8條的細則,以及該規則在實際案例中是如何運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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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