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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定考試規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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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定考試各類科各科目之成績,以各滿六十分為及格。 檢定考試成績,發給成績單;其未及格之科目,得於三年次內繼續補考之。 全部科目及格者,由考選部發給應考資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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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定考試規則第8條的規定,應考者需要在各科目中取得至少六十分的成績才能及格。如果有未及格的科目,則可以在三年內再次補考。只有全部科目都及格的人才能由考選部發給應考資格證明。 參考資料範例: 根據法源資訊整理的裁判要旨內容,可以了解到檢定考試規則第8條的細則,以及該規則在實際案例中是如何運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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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定考試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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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定考試規則第 8 條規定:「檢定考試各類科各科目之成績,以各滿六十分為及格。 檢定考試成績,發給成績單;其未及格之科目,得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定考試規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