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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組織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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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為辦理全國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及公務人員之銓敘、撫卹、退休等務,特設銓敘部(以下簡稱本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銓敘部組織法第1條,考試院負責辦理全國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及公務人員的銓敘、撫卹、退休等業務。這表示銓敘部在公務人員的選拔、升遷和福利等事項中具有決策權和執行權。相關資料來源應該是銓敘部組織法本身,以及對該法的相關政府文件和解釋性行政規則。

立法沿革 5

(0171217 制定)

銓敘部掌理全國文官、法官、外交官其他公務員及考取人員之銓敘事項。

(0300710 全文修正)

銓敘部掌理全國文官、法官、外交官及其他公務員及考取人員之銓敘事項。

(0330729 全文修正)

銓敘部掌理全國文職公務員之銓敘,及各機關人事機構之管理事項。

(0760602 全文修正)

銓敘部掌理全國公務員之銓敘及各機關人事機構之管理事項。

立法理由原第一條規定:「銓敘部掌理全國文職公務員之銓敘,及各機關人事機構之管理事項。」但根據憲法第八章所賦與考試院的職權,只提到公務員,並未分文職或非文職,而本法却劃地自限,加上了「文職」字樣,使得所適用的公務員有其有限性,且與憲法的基本精神不相符合。爰將原條文中的「文職」二字刪除,如此可與憲法的規定相符合。

(0841215 全文修正)

銓敘部掌理全國公務員之銓敘及各機關人事機構之管理事項。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任免名詞
  • 銓敘名詞
  • 名詞
(0171217 制定)

銓敘部掌理全國文官、法官、外交官其他公務員及考取人員之銓敘事項。

(0300710 全文修正)

銓敘部掌理全國文官、法官、外交官及其他公務員及考取人員之銓敘事項。

(0330729 全文修正)

銓敘部掌理全國文職公務員之銓敘,及各機關人事機構之管理事項。

(0760602 全文修正)

原第一條規定:「銓敘部掌理全國文職公務員之銓敘,及各機關人事機構之管理事項。」但根據憲法第八章所賦與考試院的職權,只提到公務員,並未分文職或非文職,而本法却劃地自限,加上了「文職」字樣,使得所適用的公務員有其有限性,且與憲法的基本精神不相符合。爰將原條文中的「文職」二字刪除,如此可與憲法的規定相符合。

(0841215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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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銓敘部組織法第 1 條規定:「考試院為辦理全國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及公務人員之銓敘、撫卹、退休等業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銓敘部組織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銓敘部組織法第 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