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組織法 第 1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銓敘部組織法第1條,考試院負責辦理全國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及公務人員的銓敘、撫卹、退休等業務。這表示銓敘部在公務人員的選拔、升遷和福利等事項中具有決策權和執行權。相關資料來源應該是銓敘部組織法本身,以及對該法的相關政府文件和解釋性行政規則。
立法沿革 5 版
(0171217 制定)
銓敘部掌理全國文官、法官、外交官其他公務員及考取人員之銓敘事項。
(0300710 全文修正)
銓敘部掌理全國文官、法官、外交官及其他公務員及考取人員之銓敘事項。
(0330729 全文修正)
銓敘部掌理全國文職公務員之銓敘,及各機關人事機構之管理事項。
(0760602 全文修正)
銓敘部掌理全國公務員之銓敘及各機關人事機構之管理事項。
立法理由原第一條規定:「銓敘部掌理全國文職公務員之銓敘,及各機關人事機構之管理事項。」但根據憲法第八章所賦與考試院的職權,只提到公務員,並未分文職或非文職,而本法却劃地自限,加上了「文職」字樣,使得所適用的公務員有其有限性,且與憲法的基本精神不相符合。爰將原條文中的「文職」二字刪除,如此可與憲法的規定相符合。
(0841215 全文修正)
銓敘部掌理全國公務員之銓敘及各機關人事機構之管理事項。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任免名詞
- 銓敘名詞
- 業名詞
銓敘部掌理全國文官、法官、外交官其他公務員及考取人員之銓敘事項。
銓敘部掌理全國文官、法官、外交官及其他公務員及考取人員之銓敘事項。
銓敘部掌理全國文職公務員之銓敘,及各機關人事機構之管理事項。
原第一條規定:「銓敘部掌理全國文職公務員之銓敘,及各機關人事機構之管理事項。」但根據憲法第八章所賦與考試院的職權,只提到公務員,並未分文職或非文職,而本法却劃地自限,加上了「文職」字樣,使得所適用的公務員有其有限性,且與憲法的基本精神不相符合。爰將原條文中的「文職」二字刪除,如此可與憲法的規定相符合。
本條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