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組織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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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人事政策、人事制度、人事法規、人事管理之綜合研議及規劃。 二、公務人員任用、陞遷、俸給、考績、激勵、服務、請假、協會、行政中立、醫事人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聘用人員、公教人員保險等有關法令之擬議及解釋。 三、各機關組織法規之職稱、官等、職等與各官等職等員額配置及各機關職務歸系之審議。 四、公務人員任免、陞降、遷調、轉調、敘級、敘俸、敘資、考績、考成、職務評定、考核之銓敘審定。 五、公(政)務人員退休(職)、撫卹、資遣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及案件之審定。 六、公教人員保險業務之監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及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之管理及監理。 七、人事、銓敘業務資訊化、數位治理之規劃及管理。 八、其他有關本部掌理事項之研究發展、規劃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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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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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7 版
(0171217 制定)
銓敘部設部長一人,特任,綜理部務,監督所屬職員,副部長一人,簡任,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0220217 修正)
銓敘部設部長一人,特任,綜理部務,監督所屬職員。政務次長、常務次長各一人,簡任,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0300710 全文修正)
銓敘部設部長一人,特任,綜理部務,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政務次長常務次長各一人,簡任,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0330729 全文修正)
銓敘部設部長一人,特任,綜理部務,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政務次長、常務次長各一人,簡任,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0760602 全文修正)
銓敘部設左列各司、室、會: 一、法規司。 二、銓審司。 三、特審司。 四、退撫司。 五、登記司。 六、總務司。 七、秘書室。 八、銓敘審查委員會。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原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司司稱。 三、因應事實需要,參照各部體例,增列「秘書室」,辦理機要、秘書、議事、新聞等業務。 四、原第七款遞移為第八款。
(0841215 全文修正)
銓敘部設左列各司、室: 一、法規司。 二、銓審司。 三、特審司。 四、退撫司。 五、人事管理司。 六、總務司。 七、秘書室。
立法理由一、將第五款修正為「人事管理司」,避免與國防部人力司等名稱相同。 二、第八款刪除。
(0901228 修正)
銓敘部設左列各司、室: 一、法規司。 二、銓審司。 三、特審司。 四、退撫司。 五、人事管理司。 六、地方公務人員銓敘司。 七、總務司。 八、秘書室。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限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屆時依該條例所訂定之銓敘部暫行編制表將失其依據。並基於業務需要,及保障依該暫行編制表所移撥安置人員之權益,爰將銓敘部中部辦公室納為正式編制單位,並將其名稱依其業務性質及範圍稱「地方公務人員銓敘司」列為第六款,原第六款及第七款款次依序遞移。
- 行政中立名詞
- 業名詞
- 法令名詞
- 任免名詞
- 核名詞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 資遣名詞
銓敘部設部長一人,特任,綜理部務,監督所屬職員,副部長一人,簡任,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銓敘部設部長一人,特任,綜理部務,監督所屬職員。政務次長、常務次長各一人,簡任,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銓敘部設部長一人,特任,綜理部務,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政務次長常務次長各一人,簡任,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銓敘部設部長一人,特任,綜理部務,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政務次長、常務次長各一人,簡任,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原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司司稱。 三、因應事實需要,參照各部體例,增列「秘書室」,辦理機要、秘書、議事、新聞等業務。 四、原第七款遞移為第八款。
一、將第五款修正為「人事管理司」,避免與國防部人力司等名稱相同。 二、第八款刪除。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限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屆時依該條例所訂定之銓敘部暫行編制表將失其依據。並基於業務需要,及保障依該暫行編制表所移撥安置人員之權益,爰將銓敘部中部辦公室納為正式編制單位,並將其名稱依其業務性質及範圍稱「地方公務人員銓敘司」列為第六款,原第六款及第七款款次依序遞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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