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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組織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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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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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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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6

(0171217 制定)

銓敘部置左列各處司及委員會:   一、秘書處。   二、登記司。   三、甄核司。   四、育才司。   五、銓敘審查委員會。

(0300710 全文修正)

銓敘部置左列各司及委員會:   一、總務司。   二、登記司。   三、甄核司。   四、考功司。   五、獎卹司。   六、銓敘審查委員會。

(0330729 全文修正)

銓敘部置左列各司及委員會:   一、甄核司。   二、考功司。   三、獎卹司。   四、典職司。   五、登記司。   六、總務司。   七、銓敘審查委員會。

(0460712 修正)

銓敘部置左列各司及委員會:   一、職位分類司。   二、甄核考功司。   三、獎卹司。   四、典職司。   五、登記司。   六、總務司。   七、銓敘審查委員會。

(0760602 全文修正)

法規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人事政策、人事制度及人事法規之綜合規劃研究及審議事項。   二、關於人事制度資料之蒐集、編譯、研究事項。   三、關於各機關組織法規之職稱、職等審議事項。   四、關於各機關職務之歸系列等及其標準之審議事項。   五、關於人事機構設置及變更審核事項。   六、關於人事管理人員任免、敘級、敘俸、考核之審核事項。   七、關於人事管理人員工作督導及通訊會報事項。   八、關於公務員服務、差假事項。   九、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十、其他有關研究發展事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職位分類司」掌理職位分類之規劃,實施事項,由於「職位分類制」已實施多年,其規劃工作大致完備,至實施事項,則多半授權有關機關辦理,是以其業務量,已明顯減少,故應實際需要,將本司改為主辦人事法制(含職位分類)及人事機構及人員之管理業務。   三、原「典職司」之人事機構及人員之管理,併入本司,至本部人事管理事項,移由新增設人事室辦理。   四、有關訓練事項,移由登記司辦理。   五、配合已增加業務,依法應辦事項及未來發展需要,增列新條文第一、二、七、十等四款事項。   六、文字修正。   七、配合第二條之修正,將「職位分類司」修正為「法規司」。

(0841215 全文修正)

法規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人事政策、人事制度及人事法規之綜合規劃研究及審議事項。   二、關於人事制度資料之蒐集、編譯、研究事項。   三、關於各機關組織法規之職稱、官等、職等及各職稱分列不同官等員額比例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各機關職務之歸系列等及其標準之審議事項。   五、關於人事機構設置及變更審核事項。   六、關於公務員服務、差假事項。   七、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八、其他有關研究發展事項。

立法理由一、查各機關組織法規(含編制表)均包括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為能確實審核機關組織編制,爰於第三款增列「各職稱分列不同官等員額比例之審議事項」為法規司之職掌,以資周全。   二、第六、七兩款刪除,移列為第七條第一項第一、二兩款,以符實際。

  • 比照名詞
(0171217 制定)

銓敘部置左列各處司及委員會:   一、秘書處。   二、登記司。   三、甄核司。   四、育才司。   五、銓敘審查委員會。

(0300710 全文修正)

銓敘部置左列各司及委員會:   一、總務司。   二、登記司。   三、甄核司。   四、考功司。   五、獎卹司。   六、銓敘審查委員會。

(0330729 全文修正)

銓敘部置左列各司及委員會:   一、甄核司。   二、考功司。   三、獎卹司。   四、典職司。   五、登記司。   六、總務司。   七、銓敘審查委員會。

(0460712 修正)

銓敘部置左列各司及委員會:   一、職位分類司。   二、甄核考功司。   三、獎卹司。   四、典職司。   五、登記司。   六、總務司。   七、銓敘審查委員會。

(076060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原「職位分類司」掌理職位分類之規劃,實施事項,由於「職位分類制」已實施多年,其規劃工作大致完備,至實施事項,則多半授權有關機關辦理,是以其業務量,已明顯減少,故應實際需要,將本司改為主辦人事法制(含職位分類)及人事機構及人員之管理業務。   三、原「典職司」之人事機構及人員之管理,併入本司,至本部人事管理事項,移由新增設人事室辦理。   四、有關訓練事項,移由登記司辦理。   五、配合已增加業務,依法應辦事項及未來發展需要,增列新條文第一、二、七、十等四款事項。   六、文字修正。   七、配合第二條之修正,將「職位分類司」修正為「法規司」。

(0841215 全文修正)

一、查各機關組織法規(含編制表)均包括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為能確實審核機關組織編制,爰於第三款增列「各職稱分列不同官等員額比例之審議事項」為法規司之職掌,以資周全。   二、第六、七兩款刪除,移列為第七條第一項第一、二兩款,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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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銓敘部組織法第 3 條規定:「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銓敘部組織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銓敘部組織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