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組織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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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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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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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6 版
(0171217 制定)
銓敘部置左列各處司及委員會: 一、秘書處。 二、登記司。 三、甄核司。 四、育才司。 五、銓敘審查委員會。
(0300710 全文修正)
銓敘部置左列各司及委員會: 一、總務司。 二、登記司。 三、甄核司。 四、考功司。 五、獎卹司。 六、銓敘審查委員會。
(0330729 全文修正)
銓敘部置左列各司及委員會: 一、甄核司。 二、考功司。 三、獎卹司。 四、典職司。 五、登記司。 六、總務司。 七、銓敘審查委員會。
(0460712 修正)
銓敘部置左列各司及委員會: 一、職位分類司。 二、甄核考功司。 三、獎卹司。 四、典職司。 五、登記司。 六、總務司。 七、銓敘審查委員會。
(0760602 全文修正)
法規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人事政策、人事制度及人事法規之綜合規劃研究及審議事項。 二、關於人事制度資料之蒐集、編譯、研究事項。 三、關於各機關組織法規之職稱、職等審議事項。 四、關於各機關職務之歸系列等及其標準之審議事項。 五、關於人事機構設置及變更審核事項。 六、關於人事管理人員任免、敘級、敘俸、考核之審核事項。 七、關於人事管理人員工作督導及通訊會報事項。 八、關於公務員服務、差假事項。 九、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十、其他有關研究發展事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職位分類司」掌理職位分類之規劃,實施事項,由於「職位分類制」已實施多年,其規劃工作大致完備,至實施事項,則多半授權有關機關辦理,是以其業務量,已明顯減少,故應實際需要,將本司改為主辦人事法制(含職位分類)及人事機構及人員之管理業務。 三、原「典職司」之人事機構及人員之管理,併入本司,至本部人事管理事項,移由新增設人事室辦理。 四、有關訓練事項,移由登記司辦理。 五、配合已增加業務,依法應辦事項及未來發展需要,增列新條文第一、二、七、十等四款事項。 六、文字修正。 七、配合第二條之修正,將「職位分類司」修正為「法規司」。
(0841215 全文修正)
法規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人事政策、人事制度及人事法規之綜合規劃研究及審議事項。 二、關於人事制度資料之蒐集、編譯、研究事項。 三、關於各機關組織法規之職稱、官等、職等及各職稱分列不同官等員額比例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各機關職務之歸系列等及其標準之審議事項。 五、關於人事機構設置及變更審核事項。 六、關於公務員服務、差假事項。 七、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八、其他有關研究發展事項。
立法理由一、查各機關組織法規(含編制表)均包括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為能確實審核機關組織編制,爰於第三款增列「各職稱分列不同官等員額比例之審議事項」為法規司之職掌,以資周全。 二、第六、七兩款刪除,移列為第七條第一項第一、二兩款,以符實際。
- 比照名詞
銓敘部置左列各處司及委員會: 一、秘書處。 二、登記司。 三、甄核司。 四、育才司。 五、銓敘審查委員會。
銓敘部置左列各司及委員會: 一、總務司。 二、登記司。 三、甄核司。 四、考功司。 五、獎卹司。 六、銓敘審查委員會。
銓敘部置左列各司及委員會: 一、甄核司。 二、考功司。 三、獎卹司。 四、典職司。 五、登記司。 六、總務司。 七、銓敘審查委員會。
銓敘部置左列各司及委員會: 一、職位分類司。 二、甄核考功司。 三、獎卹司。 四、典職司。 五、登記司。 六、總務司。 七、銓敘審查委員會。
一、條次變更。 二、原「職位分類司」掌理職位分類之規劃,實施事項,由於「職位分類制」已實施多年,其規劃工作大致完備,至實施事項,則多半授權有關機關辦理,是以其業務量,已明顯減少,故應實際需要,將本司改為主辦人事法制(含職位分類)及人事機構及人員之管理業務。 三、原「典職司」之人事機構及人員之管理,併入本司,至本部人事管理事項,移由新增設人事室辦理。 四、有關訓練事項,移由登記司辦理。 五、配合已增加業務,依法應辦事項及未來發展需要,增列新條文第一、二、七、十等四款事項。 六、文字修正。 七、配合第二條之修正,將「職位分類司」修正為「法規司」。
一、查各機關組織法規(含編制表)均包括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為能確實審核機關組織編制,爰於第三款增列「各職稱分列不同官等員額比例之審議事項」為法規司之職掌,以資周全。 二、第六、七兩款刪除,移列為第七條第一項第一、二兩款,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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