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組織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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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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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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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7 版
(0171217 制定)
秘書處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收發保管及分配事項。 二、關於文件撰擬事項。 三、關於部令公布事項。 四、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五、關於會計庶務事項。 六、關於本部職員之進退紀錄事項。 七、其他不屬於各司主管事項。
(0251002 修正)
秘書處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收發保管及分配事項。 二、關於文件撰擬事項。 三、關於部令公布事項。 四、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五、關於庶務事項。 六、關於本部職員之進退紀錄事項。 七、其他不屬於各司主管事項。
(0300710 全文修正)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收發保管及分配事項。 二、關於部令公布事項。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四、關於出納及庶務事項。 五、關於本部及各機關人事管理事項。 六、不屬於其他各司主管事項。
(0330729 全文修正)
甄核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員任免及升降轉調審查事項。 二、關於備用人員敘資事項。 三、關於軍用文職人員敘資審查事項。 四、關於其他人員任免升降遷調及敘資審查事項。
(0460712 修正)
職位分類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職位分類實施範圍及步驟之訂定事項。 二、關於公務職位分類規章、程序、標準之訂定事項。 三、關於公務職位調查、分析、歸級及列等事項。 四、關於辦理職位分類人員之訓練事項。 五、關於職位分類之其他事項。
(0760602 全文修正)
銓審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人員任免、陞降、遷調及轉調審查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敘級、敘俸及敘資審查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考績、考成、考核及其他成績審查事項。 四、關於公務員勛獎、激勵及懲處事項。 五、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及其他事項。
立法理由配合第二條之修正,明定銓審司掌理事項。
(0841215 全文修正)
銓審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人員任免、陞降、遷調及轉調之銓敘審定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敘級及敘俸之銓敘審定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考績、考成、考核及其他成績之銓敘審定事項。 四、關於公務員褒獎、激勵有關法令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五、關於公務人員俸給法制之研擬事項。 六、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及其他事項。
立法理由一、配合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對於本部承辦之公務人員之任免(陞降、遷調、轉調)、敘級(敘俸、敘資)、考績(考成、考核)三項業務,由「審查」改為「之銓敘審定」;並將公務員褒獎、激勵之法制事項,明定於第四款,為銓審司之職掌。 二、原條文第四款有關「懲處」事項,因查係屬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之平時考核執行結果之處理部分,同條第三款規定之「考績」已可予以涵蓋,爰予刪除。 三、公務人員待遇給與之調整與「級俸」息息相關,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四條有關「級俸」之法制事項,於本條增列第五款:「關於公務人員俸給法制之研擬事項」,原條文第五款順移為第六款。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秘書處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收發保管及分配事項。 二、關於文件撰擬事項。 三、關於部令公布事項。 四、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五、關於會計庶務事項。 六、關於本部職員之進退紀錄事項。 七、其他不屬於各司主管事項。
秘書處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收發保管及分配事項。 二、關於文件撰擬事項。 三、關於部令公布事項。 四、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五、關於庶務事項。 六、關於本部職員之進退紀錄事項。 七、其他不屬於各司主管事項。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收發保管及分配事項。 二、關於部令公布事項。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四、關於出納及庶務事項。 五、關於本部及各機關人事管理事項。 六、不屬於其他各司主管事項。
甄核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員任免及升降轉調審查事項。 二、關於備用人員敘資事項。 三、關於軍用文職人員敘資審查事項。 四、關於其他人員任免升降遷調及敘資審查事項。
職位分類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職位分類實施範圍及步驟之訂定事項。 二、關於公務職位分類規章、程序、標準之訂定事項。 三、關於公務職位調查、分析、歸級及列等事項。 四、關於辦理職位分類人員之訓練事項。 五、關於職位分類之其他事項。
配合第二條之修正,明定銓審司掌理事項。
一、配合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對於本部承辦之公務人員之任免(陞降、遷調、轉調)、敘級(敘俸、敘資)、考績(考成、考核)三項業務,由「審查」改為「之銓敘審定」;並將公務員褒獎、激勵之法制事項,明定於第四款,為銓審司之職掌。 二、原條文第四款有關「懲處」事項,因查係屬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之平時考核執行結果之處理部分,同條第三款規定之「考績」已可予以涵蓋,爰予刪除。 三、公務人員待遇給與之調整與「級俸」息息相關,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四條有關「級俸」之法制事項,於本條增列第五款:「關於公務人員俸給法制之研擬事項」,原條文第五款順移為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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