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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組織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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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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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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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7

(0171217 制定)

秘書處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收發保管及分配事項。   二、關於文件撰擬事項。   三、關於部令公布事項。   四、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五、關於會計庶務事項。   六、關於本部職員之進退紀錄事項。   七、其他不屬於各司主管事項。

(0251002 修正)

秘書處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收發保管及分配事項。   二、關於文件撰擬事項。   三、關於部令公布事項。   四、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五、關於庶務事項。   六、關於本部職員之進退紀錄事項。   七、其他不屬於各司主管事項。

(0300710 全文修正)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收發保管及分配事項。   二、關於部令公布事項。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四、關於出納及庶務事項。   五、關於本部及各機關人事管理事項。   六、不屬於其他各司主管事項。

(0330729 全文修正)

甄核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員任免及升降轉調審查事項。   二、關於備用人員敘資事項。   三、關於軍用文職人員敘資審查事項。   四、關於其他人員任免升降遷調及敘資審查事項。

(0460712 修正)

職位分類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職位分類實施範圍及步驟之訂定事項。   二、關於公務職位分類規章、程序、標準之訂定事項。   三、關於公務職位調查、分析、歸級及列等事項。   四、關於辦理職位分類人員之訓練事項。   五、關於職位分類之其他事項。

(0760602 全文修正)

銓審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人員任免、陞降、遷調及轉調審查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敘級、敘俸及敘資審查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考績、考成、考核及其他成績審查事項。   四、關於公務員勛獎、激勵及懲處事項。   五、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及其他事項。

立法理由配合第二條之修正,明定銓審司掌理事項。

(0841215 全文修正)

銓審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人員任免、陞降、遷調及轉調之銓敘審定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敘級及敘俸之銓敘審定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考績、考成、考核及其他成績之銓敘審定事項。   四、關於公務員褒獎、激勵有關法令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五、關於公務人員俸給法制之研擬事項。   六、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及其他事項。

立法理由一、配合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對於本部承辦之公務人員之任免(陞降、遷調、轉調)、敘級(敘俸、敘資)、考績(考成、考核)三項業務,由「審查」改為「之銓敘審定」;並將公務員褒獎、激勵之法制事項,明定於第四款,為銓審司之職掌。   二、原條文第四款有關「懲處」事項,因查係屬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之平時考核執行結果之處理部分,同條第三款規定之「考績」已可予以涵蓋,爰予刪除。   三、公務人員待遇給與之調整與「級俸」息息相關,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四條有關「級俸」之法制事項,於本條增列第五款:「關於公務人員俸給法制之研擬事項」,原條文第五款順移為第六款。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71217 制定)

秘書處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收發保管及分配事項。   二、關於文件撰擬事項。   三、關於部令公布事項。   四、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五、關於會計庶務事項。   六、關於本部職員之進退紀錄事項。   七、其他不屬於各司主管事項。

(0251002 修正)

秘書處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收發保管及分配事項。   二、關於文件撰擬事項。   三、關於部令公布事項。   四、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五、關於庶務事項。   六、關於本部職員之進退紀錄事項。   七、其他不屬於各司主管事項。

(0300710 全文修正)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收發保管及分配事項。   二、關於部令公布事項。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四、關於出納及庶務事項。   五、關於本部及各機關人事管理事項。   六、不屬於其他各司主管事項。

(0330729 全文修正)

甄核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員任免及升降轉調審查事項。   二、關於備用人員敘資事項。   三、關於軍用文職人員敘資審查事項。   四、關於其他人員任免升降遷調及敘資審查事項。

(0460712 修正)

職位分類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職位分類實施範圍及步驟之訂定事項。   二、關於公務職位分類規章、程序、標準之訂定事項。   三、關於公務職位調查、分析、歸級及列等事項。   四、關於辦理職位分類人員之訓練事項。   五、關於職位分類之其他事項。

(0760602 全文修正)

配合第二條之修正,明定銓審司掌理事項。

(0841215 全文修正)

一、配合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對於本部承辦之公務人員之任免(陞降、遷調、轉調)、敘級(敘俸、敘資)、考績(考成、考核)三項業務,由「審查」改為「之銓敘審定」;並將公務員褒獎、激勵之法制事項,明定於第四款,為銓審司之職掌。   二、原條文第四款有關「懲處」事項,因查係屬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之平時考核執行結果之處理部分,同條第三款規定之「考績」已可予以涵蓋,爰予刪除。   三、公務人員待遇給與之調整與「級俸」息息相關,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四條有關「級俸」之法制事項,於本條增列第五款:「關於公務人員俸給法制之研擬事項」,原條文第五款順移為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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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銓敘部組織法第 4 條規定:「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銓敘部組織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銓敘部組織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