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組織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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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設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收支、管理、運用及其他依法令受委任或委託辦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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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銓敘部組織法第5條規定成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其主要職責是處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的收支、管理、運用以及其他依法令受委任或委託辦理的事項。這項法規係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組織規程》,其中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的收支、管理、運用等具體內容可以參考該規程。例如,根據該規程,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需按照公務人員退休法的規定進行退休基金的批准與支付。
立法沿革 6 版
(0171217 制定)
登記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員登記事項。 二、關於考取人員登記事項。
(0300710 全文修正)
登記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員調查登記事項。 二、關於考取人員登記分發事項。 三、關於其他人員調查登記或分發事項。
(0330729 全文修正)
考功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員考績考成審查事項。 二、關於公務員敘級敘俸審查事項。 三、關於公務員其他成績審查事項。
(0460712 修正)
甄核考功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員任免及升降、轉調審查事項。 二、關於備用人員敘資審查事項。 三、關於軍用文職人員敘資審查事項。 四、關於其他人員任免、升降、遷調及敘資審查事項。 五、關於公務員考績、考成審查事項。 六、關於公務員敘級、級俸審查事項。 七、關於公務員及其他成績審查事項。
(0760602 全文修正)
特審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司法、外交、主計、審計、警察、公營事業等人員任免、陞降、遷調及轉調審查事項。 二、關於司法、外交、主計、審計、警察、公營事業等人員敘級、敘俸及敘資審查事項。 三、關於司法、外交、主計、審計、警察、公營事業等人員考績、考成、考核及其他成績審查事項。 四、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及其他事項。
立法理由配合第二條之修正,明定特審司掌理事項。
(0841215 全文修正)
特審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司法、外交、主計、審計、警察、關務、政風、公營事業等人員任免、陞降、遷調及轉調之銓敘審定事項。 二、關於司法、外交、主計、審計、警察、關務、政風、公營事業等人員敘級、敘俸及敘資之銓敘審定事項。 三、關於司法、外交、主計、審計、警察、關務、政風、公營事業等人員考績、考成、考核及其他成績之銓敘審定事項。 四、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及其他事項。
立法理由一、配合關務人員人事條例暨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之施行,有關上開人員之銓敘事項,由本部特審司掌理,特於本條前三款中,增訂「關務」及「政風」人員,以資配合。 二、配合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對於本部承辦之公務人員之任免(陞降、遷調、轉調)、敘級(敘俸、敘資)、考績(考成、考核)三項業務,由「審查」改為「之銓敘審定」。
- 法令名詞
登記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員登記事項。 二、關於考取人員登記事項。
登記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員調查登記事項。 二、關於考取人員登記分發事項。 三、關於其他人員調查登記或分發事項。
考功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員考績考成審查事項。 二、關於公務員敘級敘俸審查事項。 三、關於公務員其他成績審查事項。
甄核考功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員任免及升降、轉調審查事項。 二、關於備用人員敘資審查事項。 三、關於軍用文職人員敘資審查事項。 四、關於其他人員任免、升降、遷調及敘資審查事項。 五、關於公務員考績、考成審查事項。 六、關於公務員敘級、級俸審查事項。 七、關於公務員及其他成績審查事項。
配合第二條之修正,明定特審司掌理事項。
一、配合關務人員人事條例暨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之施行,有關上開人員之銓敘事項,由本部特審司掌理,特於本條前三款中,增訂「關務」及「政風」人員,以資配合。 二、配合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對於本部承辦之公務人員之任免(陞降、遷調、轉調)、敘級(敘俸、敘資)、考績(考成、考核)三項業務,由「審查」改為「之銓敘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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