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組織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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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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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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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版
(0171217 制定)
甄核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員成績之審查事項。 二、關於公務員任免之審查事項。 三、關於公務員升降轉調之審查事項。 四、關於公務員資格審查事項。
(0300710 全文修正)
甄核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員任免審查事項。 二、關於公務員升降轉調審查事項。 三、關於公務員敘資審查事項。
(0330729 全文修正)
獎卹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員獎勳審查事項。 二、關於公務員退休、撫卹及年金之審查事項。 三、關於公務員進修事項。 四、關於公務員保險及其他福利事項。
(0760602 全文修正)
退撫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人員保險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退休審核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撫卹審核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員保障事項。 五、關於公務人員養老事項。 六、關於公務人員福利事項。 七、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及其他事項。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二條之修正,明定退撫司掌理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三條列有「保障」、「養老」事項,於此配合增列。 三、將條文中「公務員」修正為「公務人員」。並做文字修正。
(0841215 全文修正)
退撫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人員保險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退休審核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撫卹審核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員福利事項。 五、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及其他事項。
立法理由一、配合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四條之規定,將原條文第五款(養老事項)刪除。 二、配合考試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第六條擬議增設「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將原條文第四款(保障事項)刪除;惟如該委具會未獲同意設立,則「保障」業務,仍應列為本部退撫司掌理事項。 三、原條文第六款、第七款之款次配合修正為第四款、第五款。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甄核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員成績之審查事項。 二、關於公務員任免之審查事項。 三、關於公務員升降轉調之審查事項。 四、關於公務員資格審查事項。
甄核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員任免審查事項。 二、關於公務員升降轉調審查事項。 三、關於公務員敘資審查事項。
獎卹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員獎勳審查事項。 二、關於公務員退休、撫卹及年金之審查事項。 三、關於公務員進修事項。 四、關於公務員保險及其他福利事項。
一、配合第二條之修正,明定退撫司掌理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三條列有「保障」、「養老」事項,於此配合增列。 三、將條文中「公務員」修正為「公務人員」。並做文字修正。
一、配合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四條之規定,將原條文第五款(養老事項)刪除。 二、配合考試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第六條擬議增設「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將原條文第四款(保障事項)刪除;惟如該委具會未獲同意設立,則「保障」業務,仍應列為本部退撫司掌理事項。 三、原條文第六款、第七款之款次配合修正為第四款、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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