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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組織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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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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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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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0171217 制定)

甄核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員成績之審查事項。   二、關於公務員任免之審查事項。   三、關於公務員升降轉調之審查事項。   四、關於公務員資格審查事項。

(0300710 全文修正)

甄核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員任免審查事項。   二、關於公務員升降轉調審查事項。   三、關於公務員敘資審查事項。

(0330729 全文修正)

獎卹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員獎勳審查事項。   二、關於公務員退休、撫卹及年金之審查事項。   三、關於公務員進修事項。   四、關於公務員保險及其他福利事項。

(0760602 全文修正)

退撫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人員保險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退休審核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撫卹審核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員保障事項。   五、關於公務人員養老事項。   六、關於公務人員福利事項。   七、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及其他事項。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二條之修正,明定退撫司掌理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三條列有「保障」、「養老」事項,於此配合增列。   三、將條文中「公務員」修正為「公務人員」。並做文字修正。

(0841215 全文修正)

退撫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人員保險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退休審核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撫卹審核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員福利事項。   五、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及其他事項。

立法理由一、配合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四條之規定,將原條文第五款(養老事項)刪除。   二、配合考試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第六條擬議增設「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將原條文第四款(保障事項)刪除;惟如該委具會未獲同意設立,則「保障」業務,仍應列為本部退撫司掌理事項。   三、原條文第六款、第七款之款次配合修正為第四款、第五款。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71217 制定)

甄核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員成績之審查事項。   二、關於公務員任免之審查事項。   三、關於公務員升降轉調之審查事項。   四、關於公務員資格審查事項。

(0300710 全文修正)

甄核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員任免審查事項。   二、關於公務員升降轉調審查事項。   三、關於公務員敘資審查事項。

(0330729 全文修正)

獎卹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員獎勳審查事項。   二、關於公務員退休、撫卹及年金之審查事項。   三、關於公務員進修事項。   四、關於公務員保險及其他福利事項。

(0760602 全文修正)

一、配合第二條之修正,明定退撫司掌理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三條列有「保障」、「養老」事項,於此配合增列。   三、將條文中「公務員」修正為「公務人員」。並做文字修正。

(0841215 全文修正)

一、配合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四條之規定,將原條文第五款(養老事項)刪除。   二、配合考試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第六條擬議增設「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將原條文第四款(保障事項)刪除;惟如該委具會未獲同意設立,則「保障」業務,仍應列為本部退撫司掌理事項。   三、原條文第六款、第七款之款次配合修正為第四款、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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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銓敘部組織法第 6 條規定:「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銓敘部組織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銓敘部組織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