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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組織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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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機關及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跨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人事主管人員之派免、遷調,應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先會商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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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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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0171217 制定)

育才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俸給審查事項。   二、關於年金及獎卹之審查事項。   三、關於公務員之補習教育及公益事項。

(0300710 全文修正)

考功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員考績考成審查事項。   二、關於公務員敘級敘俸審查事項。   三、關於公務員其他成績審查事項。

(0330729 全文修正)

典藏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人事機構設置及變更之審查事項。   二、關於人事管理人員任免、考核之擬議事項。   三、關於人事管理人員工作督導及通訊、會報事項。   四、關於人事管理人員儲備、訓練事項。   五、關於本部人事管理事項。

(0760602 全文修正)

登記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考試及格人員分發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進修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力評估、調查及人才儲備事項。   四、關於公務員人事資料之蒐集、查證、登記、處理及統一管理事項。   五、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及其他事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第二條之修正,明定登記司掌理事項。   三、有關進修事項,移本司辦理。   四、配合實際需要,增列下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人力評估及人才儲備事項。    (二)關於公務員人事資料蒐集、查證、登記、處理及統一管理事項。   五、文字修正。

(0841215 全文修正)

人事管理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人事管理人員任免、敘級、敘俸、考核之審核事項。   二、關於人事管理人員工作督導及通訊會報事項。   三、關於公務員人事資料之蒐集、查證、登記、處理及統一管理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力調查評估及人才儲備事項。   五、關於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事項。   六、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及其他事項。   行政院所屬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人事主管人員之派免、遷調,應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先會商銓敘部。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之修正並因應登記司實際業務性質及未來業務發展,將「登記司」名稱修正為「人事管理司」,以符業務功能。   二、草案第三條第六、七兩款移列為本條第一、二兩款。   三、原條文第三款修正為「關於公務人力調查評估及人才儲備事項」,以應未來業務發展需要。另依該司實際業務性質及業務量,調整本條各款款次為:原條文第四款改列第三款;第三款改列第四款;第五款改列第六款。   四、考試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擬議增設「公務人具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原條文第二款「關於公務人員進修事項」已可移由該委員會掌理。為收事權統一之效,爰予刪除。   五、增列第二項,以符合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意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71217 制定)

育才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俸給審查事項。   二、關於年金及獎卹之審查事項。   三、關於公務員之補習教育及公益事項。

(0300710 全文修正)

考功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員考績考成審查事項。   二、關於公務員敘級敘俸審查事項。   三、關於公務員其他成績審查事項。

(0330729 全文修正)

典藏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人事機構設置及變更之審查事項。   二、關於人事管理人員任免、考核之擬議事項。   三、關於人事管理人員工作督導及通訊、會報事項。   四、關於人事管理人員儲備、訓練事項。   五、關於本部人事管理事項。

(076060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第二條之修正,明定登記司掌理事項。   三、有關進修事項,移本司辦理。   四、配合實際需要,增列下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人力評估及人才儲備事項。    (二)關於公務員人事資料蒐集、查證、登記、處理及統一管理事項。   五、文字修正。

(0841215 全文修正)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之修正並因應登記司實際業務性質及未來業務發展,將「登記司」名稱修正為「人事管理司」,以符業務功能。   二、草案第三條第六、七兩款移列為本條第一、二兩款。   三、原條文第三款修正為「關於公務人力調查評估及人才儲備事項」,以應未來業務發展需要。另依該司實際業務性質及業務量,調整本條各款款次為:原條文第四款改列第三款;第三款改列第四款;第五款改列第六款。   四、考試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擬議增設「公務人具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原條文第二款「關於公務人員進修事項」已可移由該委員會掌理。為收事權統一之效,爰予刪除。   五、增列第二項,以符合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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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銓敘部組織法第 7 條規定:「行政院及所屬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機關及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跨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人事主管人員之派免、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銓敘部組織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銓敘部組織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