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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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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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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